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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07 文字大小: |
    一、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所有的煤矿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对不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到整改内容、投入、措施、期限和责任五落实。对整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切实加快小煤矿关闭实施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等五类煤矿,确保年底前全国最少淘汰关闭625家小煤矿,确保关实关死,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主要措施和责任,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抓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四、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强制关闭采用已淘汰生产工艺的煤矿。抓紧实施兼并重组,建设大集团、大企业、大基地。加快煤矿技术改造,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依靠科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装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安全许可,防止弄虚作假。提高监管监察工作水平和事故救援能力。严肃煤矿事故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问责,及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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