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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安全预测预报制度

来源:自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05 文字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测预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工作有的放矢,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预测预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密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预测预报工作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

    第二章 分析与预测预报内容

    第四条 矿井采掘接替情况,预测预报采掘作业地区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顶板等情况。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断层、破碎带;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掘进工作面贯通、揭煤;处理较大冒顶等情况,预测预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特殊条件下(大倾角、托伪顶或煤皮、水害影响等)采煤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机、通风网络、通风设施)状况,井下作业地点的供风状况,串联通风情况。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风量和瓦斯超限或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作业地点的情况。

    第九条 掘进系列化主体装备情况。

    第十条 防尘、防灭火供水系统,降尘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井下高温火点及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 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情况,抽放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及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备、标校和计量鉴定情况。

    第十五条 矿井、水平、采区正常涌水量,井下出水点位置、涌水量、出水时间、水源。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包括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容积)状况。

    第十六条 矿井长观孔数量,观测层位,水位标高。

    第十七条 井下积水区域分析与预测预报及探放水措施。

    第十八条 周边小井与矿井沟通情况与影响。

    第十九条 矿井提升系统(包括提升机及其保护装置、提升容器、钢丝绳及联接装置)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站等双回路供电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低压电器设备保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与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机车闸、灯、铃(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和列车制动距离、架线高度、轨道质量情况。

    第二十四条 胶带输送机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等装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倾斜井巷运人设施装设防坠器与定期试验及信号系统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机电安装或拆除工程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集团公司维简计划、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和设施而未落实投入项目。

    第三章 处理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 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析研究当月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生产技术资料,按照分析与预测预报内容开展分析与预测预报工作。

    矿安监部门负责编写分析与预测预报报告、报告应当具有分析与预测预报结果和隐患整治方案及上月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月月底组织一次安全预测预报工作专题会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各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监科长参加。

    参加会议时携带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关图纸资料和10份安全预测预报报告。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汇报安全预测预报情况。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重大安全隐患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安监局整理后将整改意见下发各生产矿井。

    第三十一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安全预测预报结果和集团公司下发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矿安监部门要对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每天调度、现场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意见书,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整改结束。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未上报的安全隐患集团公司不安排安全技措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预测预报的,对矿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七条 瞒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矿每条罚款5000元;因瞒报的隐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矿罚款10000元。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查出责令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停产的重大隐患,对矿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九条 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因整改不及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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